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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比特派钱包
2024-03-07 20:35:45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32万个比特币、920万个以太坊等上缴国库_腾讯新闻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32万个比特币、920万个以太坊等上缴国库_腾讯新闻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32万个比特币、920万个以太坊等上缴国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金融圈

作者:辛继召、实习生雷思敏

以数字货币为名,行网络传销之实。总值逾400亿元的“币圈第一大案”二审宣判。

11月26日,据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持续一年多,2018年5月,被告人陈波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

备受瞩目的是,原审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盐城市中院二审裁决,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达148亿元。

具体是,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用于收取会员缴纳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0万个,狗狗币(DOGE)110.60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0.51亿个,瑞波币(XRP)9.28亿个。

01、查获32万个比特币

Plus Token平台此前为“币圈第一大资金盘”,其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实质是网络传销。

今年9月,盐城市中院对Plus Token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陆万龙、郑敬、王仁虎、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26日,据盐城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公安部曾公布Plus Token案件相关细节。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根据盐城市中院二审裁决,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达148亿元。

具体是,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用于收取会员缴纳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0万个,狗狗币(DOGE)110.60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0.51亿个,瑞波币(XRP)9.28亿个。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的钱包地址,共计比特币(BTC)6349.06个,比特现金(BCH)1864.15个,达世币(DASH)1671.83个,狗狗币(DOGE)3556万个,莱特币(LTC)2.33万个,以太坊(ETH)8.29万个,柚子币(EOS)110.86万个,瑞波币(XRP)876.33万个。

02、网络传销过程曝光

随着终审裁定书的披露,Plus Token一案的网络传销过程也曝光。

据盐城中院裁定书,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PP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波、袁园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陆姣龙、伍见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年8月,经被告人丁赞清邀请,被告人陆万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PlusToken平台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经去除身份证重复的账号),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另外,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陈滔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比特币(BTC)1378个、达世币(DASH)112个、狗狗币(DOGE)1224万个、莱特币(LTC)3334个、比特现金(BCH)397个、柚子币(EOS)30万个、以太坊(ETH)2777个。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时上述数字货币价格折合人民币1.50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万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450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转移行为,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案发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袁园、王仁虎由瓦努阿图遣返后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谷智江在湖南被抓获归案;6月29日,被告人彭波在香港西九龙口岸被抓获;7月5日,被告人刘佳回国投案;7月31日,被告人陆万龙由柬埔寨遣返后被抓获归案;8月13日,被告人郑敬在长沙被抓获归案;8月15日,被告人刘帅、陈滔分别经电话通知后到案;8月23日,被告人陆姣龙、贺思思、伍见红回国投案,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目前已查证属实。

需注意,截至目前,全球还没有一家央行推出主权“数字货币”。

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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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 Token传销案诈骗400亿:对不起,我们跑路了

来源:央视网 | 2021年04月09日 10:11

央视网 | 2021年04月09日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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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2018年5月,一款号称由前Google员工和某跨国公司员工联手打造而成的虚拟币钱包Plus Token在网络上悄然出现,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Plus Token以高回报为诱饵,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席卷了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人数超过了200多万人,涉及金额400亿元。然而,直到2020年3月20日,这些参与者才发现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区块链技术的投资者,而是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的参与者。小龙是苏州的一名保安,作为朋友发展的一个下线,小龙把自己打工攒下的2万多块钱投进了Plus Token钱包。投资的第一天,小龙账户的金额就不断上涨,为了验证这个平台赚钱的真实性,等待了几天之后,他就把自己账户中上涨的Plus币卖了出去,而这番操作,真的让他在这个虚拟币交易平台上挣到了钱。眼见着能挣钱,小龙一口气办了4张信用卡,从中套现了20多万元,全部投进了Plus Token。Plus Token参与者 小龙:每天不停有收益,然后就开始往里面加。然后又看群里面人家加得比我们还多,也没有什么别的顾虑,反正就加。疯狂的人不止小龙,距离苏州1900多公里外的兰州,经商多年,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王先生更加疯狂。Plus Token参与者 王先生:之前投的不到360万元,最后这些加上有360多万元。Plus Token制定了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三种主要收益方式。其中链接收益是核心关键,也就是俗称的拉人头。Plus Token培训师:通过智能搬砖,在全球主流数字货币交易所,低吸高抛,对冲高频量化交易,达到每个月大概百分之十的静态收益。Plus Token根据拉人头的数量和投资金额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当时,发展王先生进入Plus Token的朋友就是大咖级会员。按照平台的奖励规则,王先生第一个月投资5万元,他这位朋友在王先生身上就可以赚到5000元的收益。为了尽快从普通会员升级到大户会员,拿到更高的动态链接收益,王先生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就发展了十几个亲戚朋友加入到了Plus Token,这些人平均投资都在十几万元,他也如愿成为大户级。Plus Token参与者 王先生:获利最高的时候,每天差不多有个一百万元左右。“高大上”的虚拟币投资 实为传销组织在新型犯罪类型中,利用互联网、虚拟币、区块链技术等进行金融犯罪,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不过,警方顺藤摸瓜,以Plus Token所谓的联合创始人为切入口,发现了其中的猫腻。2019年3月开始,Plus Token招揽投资者的广告开始出现在街头,随后,美国纽约时代广场的广告牌也播放了他的广告。不仅如此,Plus Token联合创始人Leo在2018年10月22日高调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数字经济论坛,他参加“股神”巴菲特晚宴的照片也迅速在虚拟币圈里传播开来。然而,侦查员通过调查却发现,Leo的真实身份荒诞而又简单。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杨磊:每次出现在镜头前方的都是Leo、赵胜等几个在币圈还是有一定名气的人物,后来我们进行重点研判之后,发现这几个人跟平台没有太大的关系,特别是他们所称的谷歌的高级工程师Leo。此人的真实身份是一名外籍留学生,2015年9月份来到中国,就读于湖南长沙的一所大学,他的身份完全是被传销团伙包装出来的。而这一幕大戏的真正导演其实叫陆某龙。Plus Token传销案案犯 陆某龙:国际品牌不都是打广告打出来的?我觉得有些时候就是有舍才有得,只有一些高曝光的(项目),这样才能让别人看到。你只有站在最显眼的地方,别人才会看到你,看到你才会关注你,关注你才会信任你。假名人,假噱头,不仅如此,警方侦查员仔细研究发现,在实际的运行中,Plus Token所发行的Plus虚拟币也是假的。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支队长 梅继军:这个Plus币其实是平台内部自己发的一个币,通过后台操控Plus币,让你看到不断的增值,让你看到叫“画大饼”,这个饼越画越大,其实就是个空气,就是一个数字,就是一个代码,就是我们讲的就是空气币。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虚拟币钱包意外宣布停止提现,并在一笔转入地址的备注中写道:“对不起,我们跑路了。”此刻,众多参与者才醒悟,这真的是一个骗局。Plus Token参与者 小龙:推荐我的那个人,我只有他的微信联系方式,微信也不回,只能说自己上当受骗了。Plus Token参与者 王先生:当时也挺震惊的,也是有一点半信半疑,不太相信。主犯因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11年。2019年6月底,专案组民警成功将陈某等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判决,陈某等1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4年10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物、赃款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主犯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如何防范风险,避免上当受骗?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是理财投资最基本的常识。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Plus Token承诺超高收益率,稍微有点投资理财常识的人应该都能识别出来绝对是不正常的投资项目!对于很多明知故犯的投资者来说,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能在最终的审判来临之前,全身而退,赚一笔不义之财。国家明令禁止,以身试法的结果,只能是血本无归。结语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骗子的手段也越发隐秘、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骗子永远在利用人性的贪婪行骗,迷惑人心。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收益高利润保持警惕心,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编辑:刘洁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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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Token”全员伏法,韭菜们42亿美金去哪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PlusToken”全员伏法,韭菜们42亿美金去哪了?贝壳财经报2020年11月26日,轰动全球加密货币行业的币圈第一资金盘“PlusToken”一案最终判决文书公布。1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PlusToken”跨国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决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陈某、丁某、彭某、谷某、原某等16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两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12-600万不等。涉案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赃款、财产依法没收,冻结、扣押资金5067.91亿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PlusToken涉案的数字货币,比特币(BTC)约19.4万余个、以太坊(ETH)83万余个、莱特币(LTC)142万余个、柚子币(EOS)2760万余个、达世币(DASH)7万余个、瑞波币(XRP)4.8亿余个、狗狗币(DOGE)60.5亿余个、比特现金(BCH)7.9万余个、泰达币(USDT)21万余个。如果按照当前价格计算,公安机关从被告处扣押数字货币约合42亿美金。“PlusToken传销案”始末2018年,PlusToken最初打着以区块链钱包的名义, PlusToken超高的收益(月收益10%,年化120%)霎时吸引了数百万投资者,高收益智能搬砖与分层返佣的机制,曾被视作区块链“余额宝”。PlusToken在用户存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得更高收益。根据当时的宣传,交易佣金利润有三种收益模式:其一:智能狗搬砖。交易者在不同价格的交易所之间低买高卖,赚差价套利。其二:三级分销提成。会员按照加入顺序分上下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获取分成,邀请加入的人越多,赚的钱越多。其三:交易佣金利润。在PlusToken的很多散户投资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交易佣金是多少,就疯狂加入这场虚拟平台自称年化120%资金游戏中。拉人头返佣、高额分销返佣,典型的庞氏+资金盘,却以高额利润的诱惑席卷币圈,跨境传播,境内外会员超过200万,层级关系3000多层。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调查PlusToken一案嫌疑人涉嫌利用虚拟币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2019年6月,PlusToken无法提币面临崩盘。随后,PlusToken涉案人员潜逃海外。2019年6月27日,这一案件的专案组分别前往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地,配合境外警方将躲藏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出击,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为何追缴的加密货币没收而不是退还?对“PlusToken传销案”,币圈新老韭菜最关心的莫过于:会员交纳的钱去哪了?最终的判决是涉案金额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冻结、扣押、依法没收,上交国库库。很多人开始质疑:如此大金额的资金为什么收缴之后不退赃?PlusToken参与的会员非常多,并且很多人为这个案件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首先,于投资的角度讲,众多会员参与PlusToken传销组织,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发展下线或者获取高额返佣,这些参加传销的会员明知道自己的投资是流向非法用途,而这种投资行为是法律否定的,所以法律不会保护这样投入的资金。其次,于道德的角度,投资者本身是在做一件错误的事情,在做错事亏损后,法律还帮其善后追回损失,这无异于为虎作伥。如果对传销案退赃,有投资者必会投机取巧反复参与其他传销。最后,参与传销者各怀目的,无法区别哪些传销参加者才值得保护,发展下线多的人就有罪,发展下线少的人有无错吗?除了被判刑的参与者和大头,哪些会员可以获得退赔、哪些不能退赔根本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我们国家目前对传销犯罪所得的财产是没收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PlusToken涉案数字货币会砸盘这轮牛市吗?“PlusToken传销案”判决书一出,引起币圈各界的广泛关注,空军大肆宣扬“国家队出来砸盘”,韭菜们不禁担忧,在此刻更加关注上缴的巨额虚拟货币究竟会不会“砸盘”此轮牛市?在plustoken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北京知帆科技相对应的是美国知名机构Chainanalysis,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政府区块链、加密货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据悉,北京知帆科技与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公安部门达成合作,服务涉及30多个案例,涵盖BTC、ETH等加密货币币种,处理过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RMB规模的案例。由此可以断定,plustoken一案涉及的数字货币赃物处置是:由犯罪嫌疑人委托相关公司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进行变现处置,得到的所有款项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款。由此可见,案件相关的数字货币早已经变现作退赃款,所谓“国家队砸盘”是空头们在造势,韭菜们无须过多担心。在币圈遵纪守法,远离传销一些打着高收益、推荐翻倍币的幌子推荐其提供的虚拟交易所或虚拟钱包购买虚拟币,或者以各种持币理财超高利息为理由、呼吁家人朋友全参加的山寨币,十有八九都是骗局。在币圈投资不能头脑发热、孤注一掷,而是在认真学习、细细观察之后的深思熟虑,做到胸中有沟壑,不触碰法律红线。2020年的加密货币市场已经今非昔比,比特币也正在被传统金融所接受,而灰度、PayPal、MicroStrategy等机构的入局,让BTC的普及程度和投资程度持续上升,牛市持续向前推进,主流的交易所正在拥抱监管,走向合规化,普通投资者此时更要遵纪守法,远离传销资金盘。发布于 2020-11-29 23:13数字货币币圈虚拟币​赞同 8​​8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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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判刑,148亿数字货币传销大案宣判!注册会员近270万

券商中国 谢忠翔

2020年12月01日10:29 |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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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48亿规模的“PlusToken”平台数字货币传销大案,近日迎来终审判决。判决书披露此案的众多细节:PlusToken平台以区块链为概念进行传销推广,注册会员账号达269.3万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11月26日,这一国内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盐城中院”)认定,一审对15名涉案人员处以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等判决结果,事实清楚,定罪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位币圈从业者告诉券商中国记者,2019年这一平台的崩盘,曾引发比特币市场的大幅波动。据其介绍,2019年6月底,比特币刚好达到当年最高点,即13968美元/个,PlusToken崩盘消息一出,比特币行情接连大跌,直接回到1万美元附近。

以“区块链”为名开展传销,高达3293层级

“PlusToken”平台是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起家的。

11月26日,盐城中院披露的PlusToken平台传销团伙终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初,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其先后聘请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和网站,APP于当年5月上线。

同时,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5月开始,陈波、袁园先后招募刘帅、陈滔、贺思思等共7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同年8月,经丁赞清邀请,陆万龙加入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原审判决认定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而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

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并且,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经过专业机构司法鉴定,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底,除去身份重复账号,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5万个, 经身份认证账号159.49万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一位币圈从业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这种模式在币圈风行一时,尤其是2019年时期,各类“传销盘”“资金盘”项目都出来了。然后还发行各种代币,通过“内盘”的形式拉盘,诱导散户去参加。

跨国追捕,收缴148亿元数字币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团队核心成员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据公安部网站在今年7月底发布的消息称,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发现陈波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线索后,成立了专案组并上报了公安部。

2019年6月,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今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经查,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

盐城中院判决书显示,经会计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用于收取会员缴纳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万个,狗狗币(DOGE)110.6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万个,柚子币(EOS)5136.3万个,瑞波币(XRP)9.28亿个。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约为148亿元。

并且,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的钱包地址,共计比特币6349个,比特现金1864个,达世币1671.8个,狗狗币3556.48万个,莱特币2.33万个,以太坊8.29万个,柚子币(EOS)110.9万个,瑞波币876万个。

值得注意的是,创始人陈波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进行了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某等人变现人民币1.45亿元。证据查明,其中1.27亿元用于其本人及亲友购买房产、玛莎拉蒂等消费,部分赃款已退回。

除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外,根据原审法庭认定,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陈滔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相关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1.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陆万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450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2万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最终,法院一审陈波、丁赞清等共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金12万至600万不等。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认为事实清楚、量刑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币圈乱象层出

一位从业多年的币圈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PlusToken平台曝出问题时,曾引发币圈震动。据其介绍,2019年6月底,比特币刚好达到当年最高点,即13968美元/个,PlusToken崩盘消息一出,比特币行情接连大跌,直接回到1万美元附近。

上述币圈从业者还介绍,此前币圈乱象层出,“例如‘ICO’,也就是代币私募发行,2017年9月4号国家发过禁令,但是还是存在这种行为,用发行代币来‘割韭菜’,只不过今年以来没有新用户入场,剩下老用户都被割过,一般也不会信ICO暴富了。”

“类似PlusToken平台的,2019年时期还有很多,比较出名的叫WoToken,也是以传销罪被端了。PlusToken崩盘后,这些类似的资金盘项目,基本上都崩了,亏损的人不少,那段时间各种维权群出来。”这位币圈从业者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中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WoToken平台涉传销案也是在江苏盐城中院审理的。今年10月19日,盐城中院将WoToken平台这起涉案数字货币最高达147亿元的案件进行了审判。对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等6人判处6个月至8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责编:单子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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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PlusToken判决全文披露,最关心的钱去哪儿了?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usToken判决全文披露,最关心的钱去哪儿了?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惊人PlusToken判决全文披露,最关心的钱去哪儿了?2020-11-30 15:56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11月26日,震惊全球加密货币行业的PlusToken传销案最终判决文书公布。一个只有初中文化学历的湖南长沙人,募集了31万个比特币;917万个以太坊;5100多万个EOS等等。它的模式也是非常简单的庞氏+传销,募集资金并许诺利息,上下线发展。各界的关注重点大多放在公安机关扣押的19万个比特币、83万个以太坊、2724万个柚子币等等。这笔钱最后如何处理,判决文书有三个表述:第一,从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处扣押部分该平台数字货币。第二,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出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第三,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平台募集的数字货币,一个是被告多人的获利所得。刑事律师火伊婕对吴说区块链表示,平台被认定为传销组织后,一般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将其他参与人认定为刑事被害人。因此相关违法所得被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国库。在这里,著名的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出现了,这家公司的投资人包括火币联合创始人、库神钱包袁大伟、知名币圈投资人也是币安的股东陈伟星。知帆科技对标的是美国知名机构Chainanalysis,这家美国公司主要为政府区块链、加密货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正在以10亿美金估值募集1亿美金资金。知帆科技同样如此,2019年初的报道称,它已与全国十多个省市的公安部门达成合作,有30多个具体案例,涵盖BTC、ETH等主流币种,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的规模。江卓尔和吴说区块链都获得了类似的信息,经过与多家OTC商沟通,确定这些币在2019年底到2020年中,在BTC$7000-$12000期间卖掉了很大一部分。判决书中的“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某种程度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根据86财预2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盐城地方财政或陆续有较大收入。这或许也是盐城严打这一行业的动力。参考前抓plustoken后抓吉比特矿机 盐城警方为何严打“盘/币圈”?(深度)海外对PlusToken的持币地址一直有高度关注,并且也引发了较大讨论。知名的交易者light也在Twitter表示,PlusToken在2019年(被抓捕后)进入了火币,现在看起来已经被销售。但是海外媒体与KOL从地址追踪认为,目前主要是绝大部分比特币通过火币卖出,但似乎还有1万5千个BTC尚未卖出;此外海外分析者普遍认为,ETH的地址并未变动。吴说区块链综合判断认为,警方追查到的地址与海外追踪的地址并不完全一致,此外也存在警方还在继续追踪的地址,文书也强调:被告人亲友未退出的赃款部分及各被告人全案未退出的赃款部分、投资部分及收益,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书中,警方核查平台金额为31万个比特币;917万个以太坊;5100多万个EOS等等;追缴扣押到的则是19万个比特币、83万个以太坊、2724万个柚子币等。(头图来自darkweblink)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PlusToken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 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 涉案金额逾400亿元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 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 涉案金额逾400亿元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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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 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 涉案金额逾400亿元

2020-07-3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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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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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并将案情层报公安部。在公安部经侦局组织指导下,专案组充分发挥经侦信息化建设成效,对案件进行深度研判分析,初步查明该传销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和资金流转等情况。同年6月,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积极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经查,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据统计,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将积极适应此类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进一步创新思路、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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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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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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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亿!币圈"PlusToken平台"传销大案终审,附裁定书全文_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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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亿!币圈"PlusToken平台"传销大案终审,附裁定书全文

2020-12-14 11:34

来源:

佚名

原标题:148亿!币圈"PlusToken平台"传销大案终审,附裁定书全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48亿!币圈惊爆传销大案,会员缴纳比特币31.42万个,层级达3293层

国内首起以区块链技术包装,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PlusToken传销案迎来终审判决。

11月26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决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传销老套路,穿上区块链新“马甲”

2019年初,盐城市公安局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一个名为“PlusToken”的平台疑似搞网络传销,随即成立专案组。

警方查明: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陈某、丁某、彭某等人架设搭建“PlusToken”平台,发展会员200余万人。除境内会员外,还有不少境外会员,层级关系高达3000余层。在一年时间里,这个平台吸收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948万余个,按当时市场行情计算,折合人民币总值500多亿元。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丁某、彭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PlusToken”平台为什么能吸收这么多会员?该案承办检察官、盐城经开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徐玉洁介绍,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

陈某等人将平台包装成跨国企业;而彭某有传销犯罪前科,传销推广经验丰富;丁某在区块链领域“有身份、有资源”,熟悉区块链技术。

陈某、丁某规定:会员必须由上线推荐,并购买至少500美元的比特币、以太坊币等主流数字货币,再以数字货币入会,即可每月获得6%至18%的收益,即静态收益。

会员推广会员还能获得动态收益。动态收益又分为直接链接收益和间接链接收益两种。

为了鼓励会员发展更多下线,“PlusToken”平台推出“高管佣金”奖励模式。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等五个等级,并按照等级高低叠加下线静态收益作为奖励和返利。

该平台自创“Plus币”作为会员收益的结算方式。“Plus币”没有任何价值,其发行数量、价格、涨跌都由陈某掌控。会员赚取的“Plus币”可以卖给下线,也可以通过平台变现成为主流数字货币,但兑现需要后台人工审核。

“PlusToken”平台的静态、动态奖金制度设置与以往传销平台类似,只是加入了区块链、数字货币概念,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都是依靠包装,不断发展下线维系平台运转,其实质仍是“庞氏骗局”。

层级关系高达3293层

收取数字货币总和超148亿

展开全文

PlusToken是披着“区块链”外衣诞生的。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万个,狗狗币(DOGE)110.6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5136.33万个,瑞波币(XRP)9.28万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总和超148亿元。

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日报9月报道,2019年初,盐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Plus Token”平台进行侦查,同年6月,专案组民警分赴多个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一审判决公布后,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帅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

对此,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该法院认为,几位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审被告人陈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是主犯。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前哨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检察日报、北京日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刑终48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波(别名陈子涵),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赞清,曾用名丁志武,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易文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智江,别名谷力,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绍芳,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园,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姣龙,曾用名陆春花,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仁虎,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互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帅,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一轩(曾用名彭尚,别名彭瑞轩),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万龙(曾用名陆春荣,别名陆遥),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敬,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锐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思思,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佳(别名明融),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彭波,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伍见红,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滔,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贺思思、刘佳、彭波、刘帅、伍见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苏09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刘帅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帅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PP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陈波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开发创建PlusToken传销平台。被告人陈波设计平台运营模式及奖金制度,并提出开发平台的具体要求,聘请郑敬开发PlusToken平台APP、搭建网站、进行平台维护。

3.宣传推广平台。被告人陈波等人通过微信群、给会员授课等方式,先后在长沙、三亚、济州岛等地组织多场PlusToken平台宣传推广活动。

4.控制平台运行。被告人陈波直接收取并控制平台会员缴纳的数字货币,将平台涉案赃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和分配给丁赞清、彭一轩等人。策划并设置“关狗手续费”、“挖矿”、“币融”等功能以延缓平台崩盘。

(二)被告人丁赞清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参与策划建立平台。被告人丁赞清在陈波提出准备创建PlusToken平台后,参与策划建立平台,并就平台的发展及功能向陈波提出建议。

2.推荐人员进入传销组织。被告人丁赞清先后推荐被告人陆万龙、王仁虎、刘佳等人为PlusToken传销组织工作。

3.积极参与盛世联盟社区,参与组织策划推广活动。被告人丁赞清对接国际区块链创新应用联盟给盛世联盟社区授予“区块链人才培养基地”牌匾。多次组织平台会员参加培训会或论坛,参与策划PlusToken全球启动大会。

4.注册发展会员。被告人丁赞清“130××××8341”账号下线共有9层336个会员账号。接受陈波给予的数字货币。从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615万余元(其中通过王某甲变现平台数字货币298万元,另该获利不包含陈波为其购买保险的费用)及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

(三)被告人彭一轩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协调、宣传、发展会员的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被告人彭一轩积极参与盛世联盟社区,并推荐黄某、许聪、周宇等人到盛世联盟社区工作。

(四)被告人谷智江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发展会员的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管理盛世联盟社区。被告人谷智江负责盛世联盟社区的日常管理,平台公共点位的奖励分配,帮助会员协调解决平台账号出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活动等。

(五)被告人袁园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管理工作组员工。被告人袁园协助陈波管理平台后台工作组员工,为员工提供租房、发放工资等后勤保障。

2.协助管理传销组织的财务工作。被告人袁园组织拨币组开展平台提币审核工作,在拨币组需要数字货币时,使用库神钱包给拨币组拨币,获取每日工作情况并向陈波汇报。

(六)被告人陆姣龙经陆万龙介绍于2018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1.管理后台工作组员工。被告人陆姣龙为PlusToken传销组织后台工作组组长,负责管理员工、发放工资、后勤保障。

2.组织开展平台提币审核工作。汇总每日工作情况和问题数据向陈波、袁园报告。

3.对接技术组反馈平台技术故障。

被告人陆姣龙在该传销组织工作期间,另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6174元。

(七)被告人陆万龙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宣传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八)被告人郑敬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2018年3、4月份,为PlusToken平台开发APP和建立网站,2018年5月至12月,带领技术团队对PlusToken平台进行运营维护和优化升级,2018年底将平台运维工作交接给王仁虎团队后离开平台。被告人陈波共支付给被告人郑敬合计人民币165.1万元,被告人郑敬从中非法获利25.5万元。

(九)被告人王仁虎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被告人王仁虎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带领技术团队对PlusToken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和优化升级,并根据陈波要求对平台新功能模块进行开发:直接兼容安卓和IOS两个版本,方便会员使用;增加注册验证和提币验证的方式;增加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模块;开发了币融模块;开发商户的功能;对提币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挖矿功能等。被告人陈波每月向王仁虎支付价值40万元的数字货币作为运维费用,另支付其140万元用于日常工作中的开销。被告人王仁虎除收到陈波给付的运维等费用外,另以安家费、奖金的名义从陈波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55万元。

(十)被告人贺思思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十一)被告人刘佳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十二)被告人刘帅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十三)被告人彭波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被告人彭波为PlusToken传销组织拨币组员工,2018年11月份到PlusToken平台工作,负责管理并使用库神向平台系统钱包地址转币,汇总上报所在班次使用数字货币情况以及审核会员的提币申请。被告人彭波从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85508元。

(十四)被告人伍见红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有:

被告人伍见红为PlusToken传销组织拨币组员工,2018年11月份到PlusToken平台工作,负责管理并使用库神向平台系统钱包地址转币,汇总上报所在班次使用数字货币情况以及审核会员的提币申请。被告人伍见红从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88275元。

2.250万余元用于购买三辆汽车,其中以人民币72万余元为陈谦(被告人陈波的弟弟)购买玛莎拉蒂汽车一辆(已扣押),以105万元为陈谦购买路虎揽胜汽车一辆,已被陈谦转卖;73万余元用于为丁赞清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已扣押)。

(1)1101万元用于购买长沙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碧桂园·山湖城房产7套,分别登记在陈兆文、陈谦、陈畅、文爱群、陈盛、唐静、钟鹏名下。

(3)183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3片第018栋5门110室住宅一套(登记在唐翠英名下,被告人陈波的奶奶)。

(4)90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枫林绿洲Ⅱ区6栋202室住宅一套,登记在被告人袁园名下。

4.通过向陈谦控制的户主为文爱群、刘海斌、刘帅的银行卡及陈谦妻子刘娟银行卡转账给陈谦人民币1730万元(不含从陈菊香、陈立平处转借的200万元)。

5.给陈兆平(被告人陈波的父亲)银行卡转账221万元、给其奶奶唐翠英银行卡转100万元。

6.转给陈立平及其妻子陈菊香(被告人陈波的姑姑及姑父)银行卡账户1225万元,其中215万元用于购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111号山水印象小区A09栋105室住宅,近100万元(含装修等)用于购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南塘村鑫元山城明珠2栋1707、1708室房屋,200万元转借给陈谦。

9.通过唐静及唐静母亲彭利兵的卡转给唐静700万元。

10.转给陈兆军(被告人陈波的叔叔)银行卡200万元。

11.转给晏雨娇549万元。

12.购买运动手环花费39.69万元。

15.231.415万元用于为丁赞清、彭一轩、陈波、袁园等人办理瓦努阿图绿卡;466.419万元用于办理陈波、袁园、彭一轩等人的瓦努阿图护照。

16.除每月支付王仁虎运维费等费用外,另以安家费的名义通过被告人王仁虎岳父付新银行卡转给王仁虎150万元(该款项包含在王仁虎的非法获利范围内)。

17.300万元左右用于为彭一轩、丁赞清在香港购买保险。

截止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亲友协助退赃如下:

2.被告人袁园的父母袁高明、陶智辉协助退赃365万元。

3.被告人谷智江的妻子协助退赃80万元。

4.被告人王仁虎的妻子付姚协助退赃21万元

6.王某甲协助退赃70702元。

7.赖凤娇协助被告人彭一轩退赃20万元。

8.董某协助退赃30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发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袁园、王仁虎由瓦努阿图遣返后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谷智江在湖南被抓获归案;6月29日,被告人彭波在香港西九龙口岸被抓获;7月5日,被告人刘佳回国投案;7月31日,被告人陆万龙由柬埔寨遣返后被抓获归案;8月13日,被告人郑敬在长沙被抓获归案;8月15日,被告人刘帅、陈滔分别经电话通知后到案;8月23日,被告人陆姣龙、贺思思、伍见红回国投案,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目前已查证属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境外逃犯移交证明材料、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盛世联盟的宣传资料、PlusToken的宣传稿件及举办活动的合同、白皮书,调取的钱包地址关联数据、imkey设备购买及使用信息、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涉案人员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投资协议、加币申请单、汇总表、王仁虎火币账户及ZB账户充币提币记录、检举揭发证明材料、宝迈娱乐城经营权分红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瓦努阿图租房协议、USDT销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证人王小影、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张某、郑某、李某甲、卿英姿、陈某丙、伍某、杨某、周某、李某乙、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陈滔的供述与辩解,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书、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盐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诉人陈波的主要上诉理由:量刑过重。大多数是数字货币都已经变现,但没有在量刑上体现。

上诉人陈波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陈波从2019年6月28日至今已丧失我国国籍,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相关数额不应认定。2.一审关于陈波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认定错误。有700多个比特币系合法财产。3.陈波主动退出其所掌握的整个传销组织违法所得,其亲属协助其退出个人绝大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没有明显从轻处罚。4.陈波有立功情节,在量刑时未予以明显体现。建议改判八年左右有期徒刑。

上诉人丁赞清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一审未认定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其在庭审中没有推翻之前有罪供述,仅辩解未参与平台初始策划建设、未参与盛世联盟社区的组建、成立,未主动发展会员。2.一审判决扣押其729多万元的合法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量刑过重。

上诉人谷智江的主要上诉理由:1.应认定为从犯。其对平台没有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不是平台的创始人,仅是推广发展会员。陈波对其隐瞒平台的真正模式。其对盛世联盟没有实质管理权和掌管利益分配的权力。陈波没有安排其参与境外的工作。其没有分配币和钱,故不是平台核心人员,应和其他人予以区分。账户里的plus币多数没有兑换,因其认为系合法。官网每周一公布智能狗搬砖流水,证明有真实的盈利。2.其有坦白、立功、主动退赃、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上诉人谷智江辩护人补充提出意见:谷智江构成从犯。谷智江加入时,平台的一套运行、操作模式、奖励制度等都已形成,其加入后除了发展下线会员、做一些宣传以及为大家做一些服务外,没有参与平台其他事情。在盛世联盟社区管理的事属于日杂事务,关于公共点位的分配发放,是根据陈波等人事先讨论、一致研究决定后由谷执行。下线会员问题,经向陈波汇报请示才能解决。

上诉人袁园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应认定为从犯。一审认定其承担管理协调作用不属实。其不知道陈波的工作性质,没有参与实际管理平台,仅帮助陈波进行简单的电脑操作,没有组织员工开展提币审核及其他工作。未给员工租过房子、交过租金。2.在侦查阶段口供不属实。其未参与过plustoken任何培训、会议、市场活动。其不掌握数字钱包密码和后台账号密码,没有决定是否拨币的权限。3.一审未认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导致处罚过重。

上诉人陆姣龙的主要上诉理由: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个人所得不到10万元。

上诉人王仁虎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一审定性错误。首先,王仁虎不具有与陈波等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主观故意。王仁虎接受陈波聘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赚取固定的技术服务费用。其在为plustoken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之后,即使知道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传销犯罪,而仍然继续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问题,该主观心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故意范畴。王仁虎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内部成员,其技术团队与该传销组织内部成员有明确的界限和区别,也未参与发展一个传销下线,也未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其次,王仁虎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其并非平台架构搭建者,更非策划者和权属所有者,仅是根据陈波具体需求为该平台提供日常技术支持。一审认定王仁虎是共犯不当。2.即使构成传销犯罪,王仁虎作为平台的网络服务人员,在该组织中仅根据陈波指挥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工作,构成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仁虎有坦白、从犯、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故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二审检察员发表的主要阅卷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波、丁赞清、谷智江、袁园、陆姣龙、王仁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相关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经二审审查、核实,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陈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陈波国籍和涉案金额问题。经查,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案陈波虽取得瓦努阿图国籍,但后被该国吊销国籍,且陈波并非定居外国的人员,故陈波在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整个过程中并未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仍具有中国国籍。原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波定罪处罚并无不当,其在境外所涉犯罪金额应一并计入到本案涉案金额。

2.陈波合法财产认定问题。经查,陈波并未提供其合法拥有700多个比特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另plustoken平台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应作为传销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3.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出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丁赞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丁赞清是否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问题。经查,一审庭审中,丁赞清提出对“指控其策划品牌有异议”、“未参与早期策划plustoken平台建设和社区联盟建设”、“没有推广平台和发展会员”等辩解。其辩解实质上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认,故原审未予认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符合法律规定。

2.丁赞清合法财产问题。经查,丁赞清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违法所得计148亿余元,一审判决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丁赞清729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

3.丁赞清的量刑问题。经查,在陈波提出准备创建Plustoken平台后,丁赞清受邀参与策划,对该平台的建立及发展提出意见并多数被陈波所采纳。另丁赞清积极参与传销组织所属的盛世联盟社区,利用自身资源为社区授牌,组织会员培训等,其目的也是为了让更多人相信Plustoken并自愿参与传销活动。丁赞清还积极推荐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丁赞清在传销组织中账号下有发展会员,并接收陈波给付的数字货币,从该传销组织中非法获利。故丁赞清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主犯。原审根据其具有的犯罪情节、所起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三、上诉人谷智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谷智江是否系从犯问题。经查,谷智江在侦查阶段以及原审庭审阶段的供述反映,其经陈波介绍后主观上明知系传销平台,仍在该平台注册账号使用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运作,并积极宣传推广该传销平台,发展下线成为会员,从平台中提现非法获利。其根据陈波安排对传销组织核心人员建立的盛世联盟社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平台公共点位的奖励分配,帮助会员协调解决平台账号运行问题,以及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宣传培训活动,上述行为得到其他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证实。其所实施的行为对于该传销组织运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2.谷智江量刑问题。经查,原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所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袁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袁园主观明知、主从犯问题。经查,袁园在侦查阶段供述反映,其对陈波构建的Plustoken传销平台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清楚明知。作为陈波女友,其积极协助陈波管理平台员工、负责平台提币等工作。同案犯供述也能证实袁园在传销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另袁园微信群聊天内容也能证实袁园管理安排他人具体工作事务。故袁园不仅知道陈波从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性质,而且还积极参与具体的事务管理,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2.袁园非法收益情况。经查,陈波作为袁园男友,将传销活动部分违法所得转给袁园父母用于购买房产,后袁园父母协助退出部分钱款,原审已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袁园量刑问题。原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所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具有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五、上诉人陆姣龙提出的上诉理由。

1.陆姣龙地位作用问题。本案系利用数字货币进行传销活动,数字货币在Plustoken传销平台内进行运作是传销活动极其重要的环节。陆姣龙经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担任后台工作组组长,组织开展为会员客户提币审核工作,帮助会员客户顺利提币,以此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到该传销平台,并帮助会员通过币种转换获取非法收益。在平台转币遇到故障时,其负责和技术组对接排除,同时还负责管理员工日常后勤保障。另外,其与他人帮助转移窝藏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造成部分数字货币损失无法追回。陆姣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2.陆姣龙量刑问题。经查,陆姣龙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认可,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条款。原审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所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六、上诉人王仁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王仁虎行为定性、主从犯认定问题。经查,王仁虎受丁赞清的推荐接触到陈波的传销平台,受陈波安排负责平台技术维护,按照陈波的构想需求,通过提供技术予以实现。在技术维护、优化开发新模块升级的过程中,王仁虎逐步认识到该平台的运营模式,也明知该平台的不断优化升级将吸引更多的会员加入,以实现陈波等人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目的。即使存在将部分维护和开发事项如去中心化钱包、币融等模块转包给他人制作行为,也是出于实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目的。王仁虎及其转包人员为Plustoken传销平台提供的一系列行为诸如兼容安卓和LOS系统、去中心化转币自动处理、币融模块抵押数字货币、提升运行效率等,都是为传销活动平台的优化架构、顺利运行和不断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支持有明显区别。王仁虎与陈波等人具有从事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故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对传销平台的运行、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2.王仁虎量刑问题。一审判决根据王仁虎的实施行为、地位作用以及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波、丁赞清、原审被告人彭一轩、上诉人谷智江、袁园、陆姣龙、原审被告人郑敬、上诉人王仁虎、原审被告人陆万龙、贺思思、刘佳、上诉人刘帅、原审被告人彭波、伍见红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陈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郑敬、王仁虎、陆万龙是主犯。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陆姣龙、贺思思、刘帅、伍见红、刘佳、陈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波、彭一轩、谷智江、郑敬、王仁虎、陆万龙、彭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波、彭一轩、谷智江、郑敬、贺思思、刘帅、彭波、伍见红、刘佳、陈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陆姣龙、陆万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王仁虎、陆姣龙、陆万龙、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伍见红等人及其亲友退出数额不等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彭一轩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又犯该罪,予以从重处罚。陆姣龙、陆万龙、刘帅有隐匿传销组织财物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后的表现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帅撤回上诉和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劲梅

审 判 员 王新房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窦晓春

书 记 员 李嘉欣

来源: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检察日报、北京日报、网络法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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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数字货币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被破获,涉案额逾400亿元

原标题: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 彻底摧毁Plus Token非法交易平台 涉案金额逾400亿元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2019年初,江苏盐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陈某等人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平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线索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破案攻坚,并将案情层报公安部。在公安部经侦局组织指导下,专案组充分发挥经侦信息化建设成效,对案件进行深度研判分析,初步查明该传销团伙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和资金流转等情况。同年6月,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积极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经查,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数字货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据统计,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数字货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以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其中大部分数字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公安机关将积极适应此类犯罪形势的新特点新变化,进一步创新思路、提高能力,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陷阱。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查获32万个比特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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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查获32万个比特币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查获32万个比特币

2020年11月28日 15:15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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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审宣判:查获32万个比特币、920万以太坊、110亿个狗狗币

  以数字货币为名,行网络传销之实,“币圈第一大案”二审宣判。

  11月26日,据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持续一年多,2018年5月,被告人陈波架设搭建Plus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

  备受瞩目的是,原审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盐城市中院二审裁决,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折合人民币达148亿元。

  查获32万个比特币 

  PlusToken平台此前为“币圈第一大资金盘”,其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实质是网络传销。

  今年9月,盐城市中院对PlusToken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袁园、陆姣龙、陆万龙、郑敬、王仁虎、贺思思、刘佳、刘帅、彭波、伍见红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26日,据盐城市中院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公安部曾公布PlusToken案件相关细节。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根据盐城市中院二审裁决,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

  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达148亿元。

  具体是,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对PlusToken平台用于收取会员缴纳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的交易电子账单进行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0万个,狗狗币(DOGE)110.60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0.51亿个,瑞波币(XRP)9.28亿个。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28日后,仍有非法数字货币转入平台的钱包地址,共计比特币(BTC)6349.06个,比特现金(BCH)1864.15个,达世币(DASH)1671.83个,狗狗币(DOGE)3556万个,莱特币(LTC)2.33万个,以太坊(ETH)8.29万个,柚子币(EOS)110.86万个,瑞波币(XRP)876.33万个。 

  网络传销过程曝光 

  随着终审裁定书的披露,PlusToken一案的网络传销过程也曝光。

  据盐城中院裁定书,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PP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

  同时,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波、袁园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帅、陈滔、贺思思、刘佳、彭波、陆姣龙、伍见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年8月,经被告人丁赞清邀请,被告人陆万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PlusToken平台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经去除身份证重复的账号),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另外,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陈滔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比特币(BTC)1378个、达世币(DASH)112个、狗狗币(DOGE)1224万个、莱特币(LTC)3334个、比特现金(BCH)397个、柚子币(EOS)30万个、以太坊(ETH)2777个。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时上述数字货币价格折合人民币1.50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万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450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转移行为,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案发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袁园、王仁虎由瓦努阿图遣返后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谷智江在湖南被抓获归案;6月29日,被告人彭波在香港西九龙口岸被抓获;7月5日,被告人刘佳回国投案;7月31日,被告人陆万龙由柬埔寨遣返后被抓获归案;8月13日,被告人郑敬在长沙被抓获归案;8月15日,被告人刘帅、陈滔分别经电话通知后到案;8月23日,被告人陆姣龙、贺思思、伍见红回国投案,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目前已查证属实。

  需注意,截至目前,全球还没有一家央行推出主权“数字货币”。

  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作者:辛继召,实习生雷思敏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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